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当地批准,由市防指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通过当地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时,可依法征调人员、物资、车辆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市、镇(街办)防办和新闻部门共同负责,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消息。重大灾情或重大决策及行动部署由市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播出。
4.13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紧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镇(街办)防指应组成调查、检测、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考评指挥效能和实施应急效能,总结经验教训。
4.14应急结束
4.14.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依照相关程序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或应急响应结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及相关部门迅速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防汛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抢险任务。
(3) 调动防汛专业抢险队伍程序: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报省防指批准。
(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部队参加时,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市防指向宜昌市防指提出申请,与宜昌市武警支队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指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行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巡医问诊。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分洪爆炸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市、镇(街办)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