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宜昌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长江重点堤防、闸站及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3) 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
(1)各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在发生灾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近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宜昌市防指申请调用省、宜昌市防汛储备物资,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指下达调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签发人等。
5.2.8资金保障
市级防汛抗旱经费每年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水雨工情报汛、防汛抗旱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抗旱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等的补助。市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中央、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市、镇(街办)防指组成部门,在汛期或旱期,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防汛抗旱紧急期,由市防指报请市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各类社会力量及团体须根据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需要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3、汛期或旱季,市、镇(街办)防指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技术保障
1、依托省广域网和公共网络,建设和省、宜昌市防指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的现代化水平。
3、建立水利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易旱地区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
4、依托长江委、省防指、宜昌市防指,建立长江、沮漳河、玛瑙河等重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和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报有效预见期,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市、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市、镇(街办)防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市、镇(街办)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市、镇(街办)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应分级列入基建计划,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分行洪区补偿
分行洪区运用后,参照国家、省制定的分蓄洪区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成立分行洪区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财政、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重建标准。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