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防洪预案的内容应包括原则要求、基础资料、防御方案、实施措施等四部分。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抗旱预案包括:抗旱目标、调度原则、调度方案和调度权限及应急措施,是实施正确指挥、以供定需、优化配置、节约用水、组织抗旱的综合性方案。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组织的指导。
7.1.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7.1.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7.1.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受灾区域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4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5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7.1.16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4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8多座城镇:两座(含两座)以上城镇。
7.1.19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责管理,每5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召集各镇(街办)、水利系统二级单位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省、地市级和县市区级之间的交流,同时,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或由市人事局和市水利局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褒扬抚恤;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7.5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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