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培训资料(4)

时间:2021-08-31

  第四节相关法律常识

  一、伪劣商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划定的伪劣商品的范围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

  (4)冒用优质的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销售的。

  此外,经销下列商品,经查不纠正的,均被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查合格证、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厂未标明厂址)的;

  (3)未标明使用有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标明上述字样的。

  二、用户对商品的合法权利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只有尊重用户合法权利,满足用户需求才能赢得用户,才能生存发展。用户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了解商品权

  用户购买商品时,有权详细了解商品的生产厂家、价格、质量、品种、有效期、保质期、使用方法、使用商品出现质量缺陷时应采取的措施和生产经营者售后应承担的责任等情况,销售者应如实介绍以上情况。

  2选择商品权

  目前有的用户要实现选择商品的权利,往往要察言观色,不断地说好话,否则就不让你挑选商品。商品越紧俏,购买者越多,用户的选择权就越小,或根本无权选择,这是特殊情况。一般来说,生产经营者要热情欢迎并主动帮助用户挑选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当好用户的参谋。

  3安全保障权

  用户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不得出售任何对用户安全、健康有害的食品、药品、饮料和家用电器。企业进货一定要把好质量关,特别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对用户要负责,不能欺骗用户。

  4自由购买权

  只有自由的买卖才会使用户满意。任何企业和主管部门,都无权搭配滞销、劣质商品。

  5公平买卖权

  商品交换讲究等价原则,公平买卖才会受到用户的欢迎。首先要价格公平,不能变相涨价,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其次是不能冒牌掺假,欺骗用户;最后还要讲究人格平等,童叟无欺。

  6节约时间权

  浪费用户的时间,也是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为了节约用户购买商品的时间,企业应主动介绍商品,耐心解答,帮助挑选,精确利落地成交。

  7退换商品权

  在“三包”保证期内,应尊重用户退换商品权,处处为用户着想,从而就会赢得用户信誉,获得更多的顾客。

  8售后维修服务权

  现在有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只管卖不管修,不尊重用户售后维修服务权,给用户造成不少烦恼。

  9赔偿权

  用户购买商品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时,用户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批评权

  生产和经销企业应经常征求用户意见,吸取用户批评,不断改进商品质量和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 (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关于禁止商业x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了关于禁止商业x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x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x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x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x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x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x赂。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x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x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x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x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x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x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x赂行为时,可以对行x行为和受x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x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x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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