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护校友在校期间的学籍、人事和其他相关档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学系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设立捐赠奖励表彰制度,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财经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规划与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水体、山体、湿地、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

  学校校园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学校标志、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大夏大学建校日(6月1日)和光华大学建校日(6月3日)为学校的纪念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经学校理事会讨论决定。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学校理事会提出意见,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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