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主要基础是创建于1924年的大夏大学和创建于1925年的光华大学。2006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秉承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等前身学校“自强不息”“格致诚正”的精神和学思结合、中外汇通的传统,追求“智慧的创获,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会的发展”的大学理想,恪守“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规范,发扬教师教育和教育研究等传统学科优势,致力于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简称华东师大(英文译名为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简称ECNU)。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中山北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略。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创新志趣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以及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未来教育家。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事务做集体决策,并带领全校党组织和党员在把握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校长全面领导办学活动和行政工作,执行党委集体决策,独立行使管理职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确保教授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主导地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自主办学,依法确保学校各类活动服务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教学与科研的统一,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统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收教师、学生、校友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对招生活动实施监督,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在确保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专业基本配置和发扬教师教育、教育研究等传统优势的同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自主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主导学校理事会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章,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党组织、党员和广大师生员工,发挥办学的政治优势。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常委会履行。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有关学校运行和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议决。根据党委会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集体议决必须在个别酝酿、专题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拟订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党委委员、非党员校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和政府及社会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重要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决策民主,对学校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对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方案、学校章程修订案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五)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重要学术议题;

  (六)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职权。

  学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发展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