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实施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学院(系)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制订内部工作规则;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学院(系)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参与学院(系)管理,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整合学科相近的不同学院(系)设立学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履行国家和地方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