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据初探散文(2)

时间:2021-08-31

二、银行贷款借据如今已经不再是证明信用关系的唯一方式

  如前所述,我们国家银行现行的商业贷款,采取了“存、贷合一活放活收”;对“工业结算贷款”,采取了按发出商品的价额增减,作为调整贷款余额的依据。工商业中的结算帐户,凡体现为资金运用方余额者,均为银行贷款,这些帐户,不要求也不可能做到逐笔立据。这些帐户,就是以银行凭证和会计帐簿代替了借据。至于,有的贷款银企双方签立“契约”或核定最高额度,是为了计划放款之需,而不是为了明确信用关系。所以说,银行的凭证和会计帐户,是又一种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借据已不再是唯一的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了。

  经济范畴中的信用,就是指的借贷行为,就是资金支配在一定时间内的有偿转让。在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吸收的个人存款,也是一种信用活动,只不过债权方是个人,债务方是银行,双方的权务关系不同,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并不立据,而只采用一种相当于借据的证件――存款单,用来明确信用关系。由此看来,既然债务(吸收存款)不签定借据,债权也可不一律立据,当代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存款,采用“磁带存折”,通过电子计算机中心网络可在全国各地的各家银行机构存取,根本就没有签字立据的手续,同样也做到了不错不乱,明确信用关系。由此可见,明确信用关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是随着业务发展的需摹和技术不断进步而不断变革、创新的。

三、贷款借据在银行信用活动中的作用已经消失

  我们国家银行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货币资本。我们银行发放贷款是为了扶助和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贷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有着共同的目的。银行对个体承包户发放贷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关怀,事实证明,广大农户是丰收不忘国家支援,积极主动偿还国家银行到期贷款,很少发生“赖债”纠纷,至于需要到法律部门去裁决的事件,已很少见。而在核算上的差错完全可以经查验原凭证去排除。通过核对原始凭证,双方的纠纷即可解决、可以设想,假如有了这种纠纷,也是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诈为依据,而不能单单只凭哪一种“证件”(如借据)就能做出裁决的。

  现行的农业贷款借据已被复式记帐和日臻完善的会计核算手续、原始凭证和帐户所取代。现行农业贷款付出凭证具备了借据的全部要素,而且还标明款项的去向和结算方式(转帐去向或付现金)、确切的进帐日期与核算过程中的全部签署,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实质上,分户帐就是这些原始凭证的“汇总”,因此说现行银行的贷款分卢帐,在会计核算法律上可起双重作用。复式记帐原理的基本特点是有收必有付,收付必须相等,由于一切帐簿必须据原始凭证产生,任何一笔业务活动都能查出它的来龙去脉并且采取了总、分双线核算,互为核对的科学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过程中能够自行排除大部分差错,而借据的增减变化必须依附子确切参与了业务活动的会计凭证去记录增梢,所以说复式记帐原理的普遍应用,农业贷款借据的原有积极作用亦随之消失,它已被会计凭证和帐户所取代。贷款所立的借据,已被不断变化着的信用活动(部分偿还或展期)所打乱,而约定的偿还日期,达不到十分准确,借据上的“部分偿还记录”,只由银行单方记载,实际上,发生部分偿还的借据,已由据变成了“帐”,因而要核实它,就必须查验原始单据――放款收回凭证,这个凭证借贷双方均有联存查,绝无抵赖的余地。另一方面,偿清的借据,事实上做不到当时退给还款人。借据对银行或贷户,均成了一种“额外”负担并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