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据初探散文

时间:2021-08-31

  一、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

  用来作为证明信用关系的借据,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出现,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生而产生的一种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在旧中国,这种方式,曾被资本占有者用来作为剥夺劳动剩余价值、赚取高额利润的法律上的有效凭证。是由远古时代“结绳记事,刻竹作书”为始,由于劳动工具的逐步改进,劳动果实有了剩余,部落之间劳动所得的不平衡,除了以暴力强行抢夺之外,又出现了互相借取,这便是我国信用的早期阶段。它从物资抵押演变到字据,成为我国早期的借据雏型。乃至后来,为民间所广为利用,作为借贷双方“恐口无凭”以提防抵赖的“真凭实据”。然而,在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旧中国,一切为封建专制者所操纵,财阀之间,大鱼吃小鱼,有时,反而成了土地、资本占有者霸占、掠夺、并吞弱小庶民百姓的欺诈手段,威逼按押,强立假据,却往往成了皇家衙门的“公证”。

  但是,借款立据已成为我国人民借贷所必循的成规,为我国人民打下了深恒的烙印。几千年来,一直把它作为证明信用关系的唯一方式,甚至当作一种不可更易的“法度”。同其他事物一样,借据也有它的产生、兴盛和衰老的序例演变过程,直至被另一种新的事物所取代,从而就完结了它的历史使命。借据在我国历史上,在单式记帐的会计核算年代,曾起了一定的作用,因为单式记帐,反映不出资金的结算方式和款项去向,只是一个业务收支记录,不据原始凭证记帐,既使有了简单的原始凭证,亦无齐全要素,在这种倩况下,就只有依靠借据才能证明信用关系。可见,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借据是证明信用关系所不可缺少的方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的迅速发展,信用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银行贷款一律逐笔立据的做法,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限额贷款”(契约)、“活放活收(存贷合一帐户)”、工结算贷款(据物资保证增减调整贷款额)”等不同种类的贷款。这些贷款,都是以银行会计凭证和帐户作为收、放的依据,而不再依赖借据。可见,证明信用关系的方式是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