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模拟法庭剧本(6)

时间:2021-08-31

  原 告(褚彬):明确

  审判长(肖清):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李丽华:明确

  被告徐万钦:明确

  被告陈淑芬:明确

  被告郭振强:明确

  被告周婷: 明确

  被告黄忠法:明确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员(肖清):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委托人(褚彬):从2010年9月中旬,郭振强雇佣褚文在杉城镇三里亭安置房的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2010年9月19日,褚文按照被告郭振强的指示安排,驾驶闽G90716号自卸货车将三里亭工地上的泥土运输至张家坊

  205省道旁堆放。褚文在弃土过程中,因货车车斗触碰横跨205省道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褚文因触电烧伤躯干、左下肢15%Ⅲ至Ⅳ度烧伤,并进行了左下肢截肢。经鉴定,我弟弟左下肢截肢属五级伤残,体表瘢痕属十级伤残。褚文因触电事故共造成经济损失125,6826.8元。现褚文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参加开庭,请贵院予以认定事实,判令几位被告赔偿褚文医疗等各项费用。完毕。

  代理人翁建宁:根据原告委托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将该项建设工程发包给昌盛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昌盛公司是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因此被告泰宁县城市投资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过错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昌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郭振强,原告褚文又受郭振强雇用在该建设项目进行弃土作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郭振强应当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昌盛公司是发包方,郭振强是接受发包方。因发包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郭振强的资质予以审查,故应当视为发包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郭振强不具备相关资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昌盛公司应当与被告郭振强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地段的高压电的产权人是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所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对原告褚文的触电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我代我的当事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