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模拟法庭剧本(7)

时间:2021-08-31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14780元、护理费34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误工费4780.4元、交通费3346元、住宿费4440元、营养费138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353949.8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1195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装配残疾辅助器具费677240.6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维修费9680元、其它费用52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审判长(肖清):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1李丽华:原告要求我公司,即泰宁县供电公司承担原告褚文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因为在原告参与的该项工程,作为施工方的平潭县昌盛公司在进行施工前,没有提出申请,在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进入供电设施保护区;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路段安排人员进行值班守护,因此被告泰宁县昌盛公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程方,而并没有存在过错。因此我作为泰宁县供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宁县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

  代理人(章茵):审判长,对于原告的起诉,我还有几点补充意见:原告受被告郭振强雇佣进行弃土作业,他们之间形成了雇佣或劳务的法律关系应当由被告郭振强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且我的当事人泰宁县供电公司也不是事故地段的产权人,该地段的产权人是城关华亮大

  理石销售店业主周婷所有,故请求贵院予以认定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当事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完毕。

  被告2徐万钦:原告要求我公司,即泰宁县县城投公司承担原告褚文的损害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原告褚文在进行弃土作业时,不服从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指挥,不观察上空是否有电线,卸货后又没有及时放下翻斗,翻斗过高才接触到高压线路,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褚文已经从车上下来,此时其还没有受伤;原告在下车后用矿泉水泼,因不科学的操作才导致车辆最终导电;原告在明知车辆已经导电后,又马上上车才导致最后悲剧的发生。原告在此次的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泰宁县县城投公司既不是此次事故主导者,也无过错,因此我作为泰宁县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对泰宁县县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