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认识(3)

时间:2021-08-31

  五、对于员工调动问题

  有的单位说:想调动一个员工的工作岗位还要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不合理。 试想:如果单位调动员工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那么单位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把财 务部经理调去做清洁工扫厕所,把销售部经理调去做杂工;如果调动员工可以不经过员工本人同意,那么单位就会用调动手段迫使一个员工自动辞职。这就会变成单位变相的“炒”人手段。

  调动员工就是改变员工当初进公司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的就是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调动员工必须经过本人同意。

  六、《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

  (1)《劳动合同法》既没有要求单位增加工资,也没有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哪里来增加用工成本?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被单位解雇的是不用赔偿的。哪里来增加用工成本?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对守法的单位不会造成影响,多数用人单位都是守法的。多数单位的员工离职多数都是自己辞职的,被单位无理解雇的毕竟是少数。这部分员工要求单位给的赔偿费能够占用工成本总额的百分之几,一年有多少?哪里来大幅

  增加用工成本?

  (4)增加劳务派遣员工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只是对以往违法行为的纠正,是恰当的。

  (5)增加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80%的规定。这对单位的人工成本影响也是很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