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框架下反思平衡的分析论文(3)

时间:2021-08-31

三、建构主义的《政治自由主义》模式:对反思平衡的结构性重塑

  罗尔斯前后期思想的转变可从许多角度来理解,就本文的关切而言,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即罗尔斯在该语境下用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人和社会两种政治的、而非完备性的理念作为起点来开始正义理论的建构。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两个基本政治理念,我们可以拟定出恰当的原初状态,建构出中立的正义原则,并与其他完备性学说达成充分的重叠共识。

  在这种预设下,反思平衡会自然地为如下问题辩护,即回应批评者所认为的两个基本政治理念的设定过于独断的质疑。也就是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表明罗尔斯所谓的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所隐含的基本理念对该语境下所有行为主体都能不偏不倚。

  上述辩护诉求表明:反思平衡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中有着结构性差异。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辩护对象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尽管原初状态的背后也是一种人观念,但这一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并非首要出场要素。同时,《正义论》尽管承认原初状态在"程序"上可以做出修订,但人观念在《正义论》的结构中却是固定不变的,这就意味着"无知之幕"在整个证成过程中必然被先行认定为合理的。《政治自由主义》在结构上颠覆了这一进路,转而将人观念的出场顺序放在原初状态之前。这样一来,原初状态就不再像《正义论》中那样固定了,而是可以随着人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结构中,反思平衡能否彻底的问题也就相应转变为:反思平衡能否使上述政治的"人观念"暂定化?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其成功的可能性。

  首先,《政治自由主义》明确界定了理论建构的目的:政治哲学最可能做的事,是缩小分歧的范围。

  然则,即令是人们曾坚定执守的那些确信也在逐渐改变:宗教宽容现在已为人们所接受,也不再有对迫害的公开辩护……我们把诸如信仰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这样一些已定的确信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

  这段引文表明,《政治自由主义》同样不试图用理性构造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正义原则,相反,最合乎情理的正义原则就已然隐含在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史之中。只不过,此时的"信念"或"判断"不再像《正义论》所理解的那样模糊和碎片化,而是已然被统合为许多系统的、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

  反思平衡仍然力图将契约推理推导出的政治正义原则与各种信念(完备性学说)整合为一个融贯的体系。就此而言,两种建构主义没有根本差别。不过,罗尔斯接着说道:这些信念都是些临时固定的观点,而任何合乎情理的概念都必须对之加以解释。这样我们需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我们希望能足够明确地系统阐明这些理念和原则,以使它们能够结合成一种适宜我们最确信的政治正义观念。

  上述"临时固定的观点"不难理解,对广义的反思平衡来说,所有推理要素都必须在动态的推理结构中被视为暂定之点。问题是:罗尔斯在这里何以能够直接进行一次逻辑飞跃,将思路直接跳转至"我们得从留意公共文化入手",而不是像《正义论》那般诉诸各种完备性学说呢?

  我们看到,《正义论》的证成结构刚好相反,根据《正义论》的逻辑,如果说这些"公共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乃是两个正义原则与其他完备性学说在政治正义领域最为深刻的共同点的话,那么它们就不能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而是只能被设定为最终的结论。《正义论》引入反思平衡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未经证成的观念无法直接作为建构起点的问题。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罗尔斯将这些不过是被人们"隐隐约约地认识到",并需要进一步去阐明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设定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对于反思平衡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它们本身尚待通过理性去进一步发掘和阐明的话,那么,它们还足以直接作为理论建构的出发点吗?

  罗尔斯还谈到:"过去两个世纪民主思想的历程显示,如果说基本社会制度要符合作为道德人的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话,那么人们在这些制度应该依照何种方式来安排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既然所谓的民主社会在兴起、发展和定型的历程中有着难以梳理和把捉的复杂性,罗尔斯又基于什么理由自信满满地从中提取出人和社会这两个基本观念,并赋予这两个观念在理论建构中以如此之强的确定性呢?毕竟,罗尔斯对此只是简单地提供了一个理由,那就是认为他对这对观念之内容的设定是最为贴近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的。可以说,"最为贴近"这一表述给这对理念的设定,以及将其作为推理的出发点提供了最根本的合理性。然而,罗尔斯却从未对这个"最为贴近"给出更多、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正是在此意义上,许多批评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谓的政治建构主义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改头换面的基础主义。

  不过,在本文看来,上述批评没有真正把握《政治自由主义》的实质,因为该证成框架下的反思平衡要更加彻底,也因此比《正义论》更符合建构主义的特质。我们分别来看这两种结构:在《正义论》中,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系于"我们"的各种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由这些具体道德判断升华而成的各种道德原则。重要的是,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由于其特性而必然与最终的道德原则联系在一起,并在这一反思结构中扮演"中介"角色。在广义的反思平衡过程中,随着反思的深入,这个中介的内容和结构应当要么被确定,要么被修正,要么被更易。

  可见,原初状态应当随着反思的深入而变动不居,《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也正是在此意义上陷入两难的解读困境。再来看《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结构,反思平衡的两端分别是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合乎情理的完备性学说。然而,此时的原初状态尽管还是和最终的结论(两个正义原则)紧密结合在一起,但此时的原初状态已经不是此前可变动的"中介"那么简单了。因为从此时的论证结构来看,既然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明确地先行确定了,而原初状态的拟定即是意在体现其康德式人观念的话,那么,原初状态的框架和内容也就必然被随之决定了。因此,《政治自由主义》下的原初状态不存在《正义论》那里的解读困境,而是必须、也完全能合乎逻辑地做出一元论的解读。

  而在这种证成结构下,如果此时的反思平衡能够彻底的话,那么,真正可能被确定、修正和更易的"中介"正是我们在文中一直强调的这两个公共政治文化中隐含的基本政治理念。反思平衡在这种建构语境下的作用机制也就不难理解了:的确,这些基本理念应当且必须被作为实践推理的出发点,原初状态的拟定正是依据人和社会这一对基本理念。不过,从逻辑结构来看,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所确定的这些基本理念在内容上必然是完全准确的,而是有着进一步修正和更易的可能性。反思平衡正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融贯程度来权衡和审视对这些基本理念的设定。如此,反思平衡的结论也就一目了然了:如果我们无法在两个正义原则和各种完备性学说之间达成理解的融贯性的话,那么,这就表明对人和社会之理念的设定不足以充分体现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也就是说,它们不足以作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那些为所有公民所共有的、合乎情理的理念,从而需要运用"我们"的正义感对这一最根本的前提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这一点,即是对上述引文中提到的"隐隐约约""希望能足够清晰地系统阐述"等令人费解而又极为关键的表述的一个合理解释。

  显然,反思平衡在这一结构下虽不直接针对"原初状态",却间接影响和决定着对原初状态的拟定。但原初状态的多样性在这里不会导致任何解读困境,因为解读困境的产生机制是由于在原初状态的背后设定一个不可更易的形而上学的人观念,而此时的人观念却是经验性和暂定的的,"理性本身也不是透明的,所以我们也可能错误地描述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可能出错一样。"①因此,原初状态在逻辑上完全可以随着人观念的变更呈现为不同形态。四、结论

  如果本文的论证能够成立,那么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反思平衡所做的论断就显得轻率了。可以说,《正义论》奠定了建构主义的反思式推理的基本特征,《政治自由主义》则是这种推理更加完备的形态。这回应了本文开篇处指出的两个细节:(1)尽管罗尔斯在1980年后才正式提出"建构主义"的理念,但他必须将此理念上溯到早年的《正义论》。

  否则,没有《正义论》对广义反思平衡的详细论述,读者将很难理解建构主义的"去基础主义"之目的和论证的具体模式;(2)既然《正义论》对反思平衡的论述已如此细致,《政治自由主义》自然不必着墨过多,只需将其与新的原初状态放在一起再加反观就可以了。然而,罗尔斯并没有这样去做。其原因,或许是由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文本性质,②也可能是罗尔斯本人的疏忽,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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