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大规模转移下中国农村生产力的重组与对策论文(3)

时间:2021-08-31

  第二,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转型,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地资源的碎化与闲置,就必须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转型,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首先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转型,通过“强化权能、界定边界、培育市场”推动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即使通过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在进一步明晰国家、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权利边界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的主导与资源配置功能,着力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土地资本市场与农村劳动力流动市场,引导零碎土地与闲置土地向中坚农户集中。其次要是以土地制度的转型为基础,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我国发展农业需要走专业化道路,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其原因是人多地少的客观性现实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实现大规模的农场制,而不同地区农地资源的异质特点也决定了东北平原、云贵高原与中部丘陵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可能同质化。因此,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只能是基于异质区域的特点与市场竞争的诱导,实行适度规模化。

  第三,强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分工与协作,加快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如何实现“中坚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既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关键,也是农业生产力重组的重要内容。根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服务环节建立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有效的形式。这种合作经济组织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体,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现阶段,加快培育专业合作组织首先就需要依靠市场力量,按照自愿、民主、互利等原则,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其次需要整合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与职业化,提高经济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然后是需要规范工商、税务、农委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权限,明确农委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其管理权利与指导义务;最后是尽快完善专“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法”,从法律上规范与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

  第四,增强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快生产手段的资本化与技术化进程。伴随农业劳动者的中坚农户化与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农业生产力的重组必然要求以开发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重点,增强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农业生产手段的资本化与技术化进程。首先需要持续加大各种科研生产要素的投入,强化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基础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其次需要加强农业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强化集成性农业生产技术与关键环节农机装备的研发与生产,开发适合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经营的实用技术与装备;最后需要改变完全依赖政府农技推广中心(站)的科技推广模式,要运用各种政策支持,充分调动科研机构、经济合作组织、企业、中坚农户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农业技术的推广中,强化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与农机装备的推广使用。

  第五,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动员多方力量保障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首先要根据交通、道路、水利、教育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主体,改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责任不明的状况。县区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责任,避免把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推给农村和农民。建议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由政府出资设立相应的维修基金,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其次,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支持为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寻求稳定的资金来源。严格规定财政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比例,对财力不足的地区,上级财政应给以补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严格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资金挪作他用。

  第六,改革农村投入体制,保障农村投入的落实。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重组为目标,改变农村投入项目多,范围广,作用分散的现状。协调和整合多部委的支农项目,根据国家中长期农村、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确定政策作用和实施的目标,通过整体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分阶段有计划的实施支农政策。变分散的政策为综合性政策,调整政策作用的多目标为集中完成重点目标,变短期支农政策为中长期支农政策。建立支农政策落实的监督体系,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普通农民能够全面地了解和理解支农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支农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工作,提高支农政策的效果。建立支农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适时地了解政策作用的效果,及时调整不合理或无效的政策。

  第七,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积极推动转移农民的市民化。由于我国农业劳动供给过剩的矛盾仍然存在,农业生产力的重组还需要积极引导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与此同时,为了彻底割裂转移农民与农村土地的联系,真正释放他们转移农民所具有的农地资源,必须积极推进转移农民的市民化。目前转移农民的市民化进程缓慢,主要因为各种制度的缺陷,因此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扫清制约其市民化的各种制度障碍,即需要创新户籍制度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创新劳动就业制度实现平等就业,创新劳动保护制度保障人身安全,创新劳动工资制度保护劳动报酬权,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劳动力资源,创新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居者有其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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