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论文(2)

时间:2021-08-31

  2.反对观点

  有学者认为,上述支持交错董事会的观点根本经不起详细审视,具体理由如下:其一,稳定性并非现代公司法的追求目标,公司业绩而非董事稳定才应成为公司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志。很明显,公司业绩有时需要董事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有时并非如此。甚至,当股东希望推翻董事会时,交错董事会实现的却仍然是董事会的连续性。而且,交错任期是公司向董事提供的确保任职的单方承诺,却并未约束董事在整个任期内为公司服务,因为他们随时可以辞职。因此,交错董事会约束了股东而非董事,只在单方意义上实现了稳定。其二,长期设计理由假设董事选举会影响董事业绩。因此,如果人们希望董事关注长期设计,就应当延长他们的任期。事实上,董事选举很少关注董事的业绩。即使董事选举是每年进行,董事也很少被罢免。因此,需要将公司注意力从短期表现转向长期表现不能使交错董事会制度成为必要。其三,实践表明,董事在改选中非常依赖经理层,并且需要经理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开展工作。并且,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和高级经理层存在商业和家庭联系。因此,交错董事的任期不会充分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却使董事会更加远离股东的控制。

  二、公司收购中的交错董事会

  在2002年,美国学者Bebchuk等人对交错董事会和毒丸所各自具有的反收购效果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当交错董事会和毒丸相结合时,敌意收购将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

  具体而言,一项毒丸的存在,仅仅要求一个潜在的收购者在开始敌意收购之前赢得一次委托书争夺以更换董事会。一旦新的董事会被选举出来,毒丸即可被赎回,收购便可以进行。而交错董事会的存在,也仅仅是延迟了敌意收购者控制公司的时间,因为其必须赢得两次年度董事会选举才能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即便不能马上控制董事会,收购者仍会发出敌意收购要约并获取多数股份。因此,毒丸或交错董事会虽然具有一定的反收购效果,但不会对敌意收购构成实质限制。

  但是当上述两种措施结合时,即使潜在的收购者赢得一次委托书争夺,他也只能控制董事会的少数席位,因而不能赎回毒丸并发出收购要约。相反,他必须等上至少1年并赢得第二次委托书争夺才能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这一实质性的等待期对收购者而言成本高昂并难以忍受。此外,由于收购者必须分别赢得两次年度选举,其在第一次选举中向股东提出有力的收购要约没有意义,因为目标公司的价值可能会在等待第二次选举的过程中发生戏剧性的变化,这反过来使其很难赢得首次选举。总之,这一结合的反收购策略对潜在收购者来说成本巨大。

  Bebchuk等人对交错董事会旗帜鲜明的批评,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论。一些学者因为总体上对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持肯定态度,因此对管理层运用交错董事会抵制敌意收购也表示赞同。例如,Bainbridge认为,Bebchuk等人建议将要约收购的决定权从董事交给股东,这与基本的公司治理原则相冲突。董事至上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也应当是公司治理的首要原则,因为其促进了效率。对于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公司事务,董事而非股东最适合作出决策。Scout则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指出董事会必须为公司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从长远来看这对股东也是有利的,因为其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投资。交错董事会即使违背了股东的意愿,却能使董事服务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因此不会给收购造成困难。总之,这些学者均认为对敌意收购的决定权应掌握在董事手中。尽管董事可能滥用权力,但其所负的信义义务已经为股东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而且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可以进一步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因而不能全盘否定反收购措施存在的必要性。

  三、交错董事会真的具有反收购效应?

  前引众多学者的不同观点,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交错董事会,均认为交错董事会确保了部分董事可以不被更换,并由此产生了反收购效应。问题在于,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吗?

  从直接效果看,交错董事会通过将董事分为三类并将每类董事的任期错开,所能确保的仅仅是每年将有2/3的董事不会因任期届满而被更换。但正如前述,董事可以主动辞职。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美国很多州的公司法,交错董事会的采用并未限制股东的董事罢免权,股东可以行使罢免权将任期尚未届满的其他董事解任。因此,交错董事会自身不具有捍卫董事职位的功能,反收购效应更是无从谈起。

  当股东罢免董事的权力除了遵循法定程序外不受任何限制,即无需任何理由就可罢免董事时,不管董事任期是否交错,收购者为控制董事会的等待时间都是一样的,最短是数天(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是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后获得多数股份)。显然,在股东罢免董事无须正当理由时,交错董事会并不具有区别于非交错董事会的反收购效应。

  其实,Bebchuk等人也承认,交错董事会必须和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的条款相配合,才能起到阻碍敌意收购的作用。此时,收购者只能选派自己的代表替换少部分任期届满的董事,但对任期尚未届满的大多数董事,收购者往往无法提前将其解任,除非这部分董事行为不当或主动辞职,收购者仍然无法控制董事会。

  笔者认为,即使在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的规定下,交错董事会也未必具有反收购效应,这关键取决于不实行交错董事会时董事任期的长短。由于交错董事会使得收购者控制董事会的时间最长为2年,所以,当董事的通常任期少于2年时(如美国),交错董事会才可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反收购效应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一点。假设股东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A公司实行将董事分为三类的交错董事会制度,B公司不实行该制度,董事任期1年。在A公司,收购者获得控制权的时间最短是数天加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是2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后获得多数股份)。在B公司,最短是数天(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需要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之后获得多数股份)。

  原则上,交错董事会和限制没有正当理由的罢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采取其中一项机制并不必定包含另一项机制。所以,除非通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当实行交错董事会时,股东的董事罢免权将被剥夺或受到正当理由的限制,交错董事会本身不具有捍卫董事职位的反收购效应,对股东利益也无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