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称因果理念以及修正论文(2)

时间:2021-08-31

  4埃文斯的混合理论

  埃文斯(G.Evas)提出的另一条修正路线,要点在于认为专名的指称所依赖的某个因果联结,不是在命名仪式与名称的当下使用之间的因果联结,而是社会共同体联系在名称之上的信念或信息体与共同体对于对象的指称事件及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结。埃文斯指出,说话者意图指称的对象不必满足说话者拥有的关于该对象的摹状词簇或信息体,而只需该对象和说话者关联在名称上的信息体具有因果依赖,当与该信息体具有因果关联的对象不止一个时,那么占主导性的那一个来源决定了指称对象盯,。这样被克里普克式图景所抛弃的联系在名称上的描述性信息再次获得重视:根据埃文斯,“拿破仑”这一专名指涉某个对象这一语义事实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与社会共同体对于该名称相联系的描述性信息或信念密切相关,我们可以把这一观点表达为下述论题(下称ECT):单称词项被用于指涉对象,当且仅当是社会共同体赋予的与相联系的信息体的主导性因果来源。显然,埃文斯的理论是一种混合理论,既通过信息体的概念保留了描述理论对于对象的识别性属性的重视,又保留了因果理论对于名称使用与传递之间的因果联结。

  混合理论的关键在于解释什么是“信息体的主导因果来源”。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释“主导性”(miat)的含义,其一是与名称相联系的信息中的主要部分,其二是全部信息的主要因果来源。在前述拿破仑的例子中,与名称“拿破仑”所联系的信息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拿破仑的早年经历、拿破仑的赫赫战功、拿破仑的滑铁卢战败,其中主导性的信息体是历史学家们归之于名称“拿破仑”的人所取得的那些赫赫战功。名称“拿破仑”所指涉的对象,是否就是满足或符合主导信息“取得赫赫战功的那个人”的对象?此处隐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主导性的因果来源”与“满足主导性(或加权大多数)信息的对象”,因为后者正是描述主义指称理论的标准表述。事实上,在混合理论中,名称所指称的对象不是通过描述性信息来决定的;相反,对象是联系名称的描述性信息的来源,不管这些信息是否被对象所实际满足。’而混合理论为我们所揭示的要害就在于,描述理论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描述性内容是否与名称所指称的对象相关,而在于该理论把确定对象的方式设定为对象满足或符合描述性内容。也即,描述理论奠基在满足关系上,这种对象和性质(或信息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上学问题。与此相对照,因果理论把确定名称所指称对象的主要力量集中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因果传递联系上,这种联系是一种名称使用者之间以及与所指对象之间的社会认知联系。

  埃文斯要在因果理论中引入信息体的理由在于,因果关系并不是名称的指称能够在传递中得以保持的充分条件。于是必须对因果关系进行限制,以防止因果源头被误认。例如,由于误识别的原因(例如上述孪生婴儿被混淆的例子),会导致某个信息体是主导性或优势性地关于某对象的,但此对象却不是该信息体的主导性的因果源头;也即,此对象是描述理论意义上的“满足主导性信息的对象”,却不是混合理论意义上的“主导性因果来源”。显然,埃文斯的混合理论一方面承认克里普克对强描述主义理论批评的有效性,即满足描述性内容不是确定指称的充分条件,同时又坚持了弱描述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即描述性内容或与名称相关联的信息体至少是确定指称的必要条件。

  与名称相关联的描述性信息是社会共同体形成的有关信念,它不必是关于名称所指称对象的真信念。我们有可能发现哥德尔不是算术不完全定理的发明者,但是社会公认“算术不完全定理的发明者”这一信息的来源的确是哥德尔。假定有一天,逻辑史家纠正了我们的看法,把这一信息转移到施密特那里,后者就成为该信息的来源,哥德尔仍然还是哥德尔,但他不再成为语言共同体认可的该信息的主要来源。在ECT中,作为因果源头的不是KCT中的初始命名仪式,而是社会共同体所赋予的信息体,这里面包含的重大变化,是把名称与对象之基本关联,从命名仪式中的发生学转向了社会认可的约定论,从而使之与克里普克指称理论的实在论根源分离开来。

  5名称的使用实践:交流和遵守规则

  与指称的描述主义理论相比,因果图景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将名称指称对象的根本理由从名称本身的语言学性质(与某些摹状词语义等价)转移到名称的社会使用上。无论是克里普克,还是戴维特版本的因果理论,名称之所以被用于指称对象,实际上是某种社会事件,其关键在于名称在使用者之间的学习和传播。因此,因果图景突出了语言的社会性质,强调存在着一个语言共同体,在其中,名称不是作为私人性的个人习语(iilect)而起作用。与此对应,一个语言使用者即使对于某个对象充满了错误的信念甚或是对所指对象一无所知,他也能够正确遵循语言共同体的规定来有效地对该对象进行指涉和完成交流活动。

  在描述理论中,描述性内容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因果理论所假设的命名仪式和传递链条对于确定指称也都不是必要条件。埃文斯则认为他的混合理论给出的是必要而不充分条件。根据混合理论,被指称对象作为通过社会共同体联系在其名称之上的信念或信息体的“主导性”的因果源头,反映对名称的使用不是某种说话者头脑里的某种内部信息搜集和匹配过程,而是基于对使用者外部的某种公共知识的把握。那么,名称何以被某些共同体成员用于指称某对象,而后此用法又被其他共同体成员所遵循?埃文斯后来认为,名称的制造者制订了名称和对象的对应规则,其他使用此规则的社会成员不过是该名称的消费者印3。但是,所谓的初始命名仪式对于确定指称却不是必要的,名称和对象的对应规则总是可以修改的,并且随着共同体的变化而变化。

  本文认为,对于名称在共同体C中何以被用于指涉对象,维特根斯坦有关在语言游戏中“遵守规则”的说法为我们提供了恰当的理论资源。后期维氏在谈论意义和理解的时候认为,掌握一个表达式乃是基于对一组社会实践规则的掌握,通过共同遵守规则说话者之间才能相互协调他们的活动。遵守规则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规则的非私人性,这意味着语言使用者不能随意用名称指称任何意图中的对象。这种非随意性体现在规则的制订和遵守中吸纳了与名称相关的描述性信息体,这些信息体常常被社会成员所共享;另外则被“语言学分工”中的“专家”所优先持有。在制订对象的指称规则时,社会共同体亦不断把关于对象的`信念赋予到对象的名称所标记的信息体上,这些信念不一定是关于对象的真信念,但却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所命名对象的基本叙事。我们可以把与名称所标记的信息体看做是名称所指涉对象的“档案夹”,档案夹中的信息对于所命名的对象有真有假,并且处于不断累积或变化之中,但只要社会共同体坚持这些档案夹中的信息是关于对象的,那么名称就指涉对象。由于没有什么信息是名称所标示的档案夹中的典范信息,因此单凭信息本身不足以确定对象,也不至于因为信息的错误而导致对象的误识别。另一方面,当语言共同体中普遍认为档案夹中的信息不适用于名称所指涉的对象名称时,名称标记对象的语义规则也有可能产生变化。因此,我们关于指称的“基础语义学”论题是:名称被用于指涉对象,如果名称被共同体C中某些成员规定用于谈论对象,并且共同体中其他成员普遍遵守这一谈论对象的规则。所谓遵守关于指称的规则,是指有能力并且有意图用名称来思考和谈论对象。这一能力的获得,既可以是与对象进行知觉接触,也可以是通过交流描述性信息来拥有关于该对象的信念。

  我们用这一论题来处理前面的思想实验。名称“拿破仑”起初在较小范围的语言共同体C。中被规定指涉某对象,后来这一语义规则被较大范围的语言共同体C2所认可并跟从。在C。中的成员对该名称的使用中,常常伴随着某个信息体或档案夹,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拿破仑就是那个建立了赫赫战指称的因果理论及其修正功的人”诸如此类的信念。在情形A中,尽管对象被冒名成。,这并不能改变先前的语义规则,名称“拿破仑”仍然指涉而不是。,句子(1)为假。在情形B中,对象被冒名成。,这时名称。拿破仑”实际上对应于两个对象,在语言共同体C-中,名称“拿破仑”仍被用于指涉,但在语言共同体C:中,名称“拿破仑”的语义规则却发生了修改,被用于指称:。之所以情形B中语义规则被修改而情形A中未被修改,原因在于在不同情况下名称“拿破仑”对应的档案夹中信息的主要内容不同,修改语义规则(相当于改变档案夹的标签)通常遵循保守原则,以使得社会共同体对语词的使用保持相对稳定。注意到确定名称的指称不同于利用名称去思考对象,前者关乎指称的认识论条件,后者关乎指称的心理学。此外,我们还需要区分名称的语义指称和说话者指称,前者刻画的是语言共同体对于名称的使用,后者刻画的是单个认知主体对于名称的使用。在日常对名称的使用中,指称对象的目的在于交流。也即说话者通过使用名称使得听者能够确定说话者所谈论的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对规则的共识,而不是识别对象本身,才是使用名称进行指称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语言共同体中使用名称指称对象,意味着共同体中的说话者和听者进行从物信念(erebelief)的交流。说话者关于对象的从物信念构成说话者用名称指称对象的基础。而交流成功的条件在于说话者和听者的从物信念是关于同一对象的。  6小结

  指称的描述主义理论与KCT式因果理论的基本分歧可以刻画为:与名称相关联的描述性信息对于说话者使用名称进行指称是否相关。其关键在于与名称关联的描述性内容在确定名称指涉对象时所起的作用。作为两种竞争性的解释,尽管反驳和捍卫描述理论的先验论证不断被提出,但我们仍然好奇在实际的13常生活中人们究竟更倾向于以哪种理论作为进行指称的经验机制。近年的一项认知心理学实验试图表明,西方人的指称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因果理论,而东亚人的指称实践更倾向于支持描述理论:在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施密特思想实验中,西方人更多倾向于用“哥德尔”来指涉那个偷走哥德尔不完全定理而窃取声名的人,而东亚人则更多倾向于用这个名称来指涉实际那个证明哥德尔不完全定理的人。对于刻画名称指称的理论机制,如果囿于对描述性内容的取舍来作为判决理论的测试,那么我们就会迷惑于上述经验数据所显示的文化差异。本文试图说明,描述理论和因果理论得以被构建成混合理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都是语言共同体在确立语义规则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只有在基于遵守规则的谈论中,我们才能给出关于指称确定的恰当的基础语义学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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