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论文

时间:2021-08-31

  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法治社会里,如何建构现代司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报拟分两次刊发,以飨读者。

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论文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带来制度的不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相对成熟的理念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最后,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没有理念的基础,仅仅依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关于司法改革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究其方法和观点,大致有普遍主义、本土论和相对合理主义等各种路径的不同,结论也由此各异。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研究途径,一般而言,当前研究现代司法问题至少要考虑到以下几个视角:

  首先,现代化或法制化的视角

  针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法制现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实,着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寻求与现代法治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可借鉴的制度。当前,我们在实现司法独立、落实司法人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诉讼程序上,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法学论文《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

  其次,本土化或国情视点

  法制现代化将成为一种宏伟的事业或追求的理想。国情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正视国情不应仅仅是为现状和妥协进行辩解,而是为了解决社会客观需求与可行性及成本等实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普适性的原理都不能成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当然依据。

  最后,全球化的视界在今天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这不是为了简单地造成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声势,而是为了积极应对当代世界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挑战。当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其中既可以看到现代法治自身的反思,也可以看到未来司法发展的趋势,从中对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例如,当代世界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的发展,使我们认识到司法和诉讼并不能解决社会的一切纠纷,协商比对抗具有更大的价值,了解自治性和行政性纠纷解决的价值,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对于纠纷解决和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全球化的视点既可以促进我们健全和完善法制,又可以使我们避免某些现代化的弊端,面向未来,少走弯路。

  基于上述三个角度,今天,当我们探讨现代司法理念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逻辑的一致性。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不应出现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的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当我们确定自己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法治秩序,就必然会选择一些具有最低限度普遍性的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基本理念,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点甚至与政治体制并无冲突。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同样授予法官和检察官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我国始终以司法人员素质低的理由拒绝承认司法官个人的独立,但其隐含的逻辑应该是:随着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应该逐步实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目标。那么,我们的一切改革都应该向着这一既定目标前进。

  其次,现实合理性。尽管受到体制和现实的制约,来自西方国家的一些现代司法理念,如程序正义观念、既判力观念、法律真实观念等等,通过法学界的传播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改革,正在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