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4)

时间:2021-08-31

四、综合题

  1.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办公川品、酒及食品等。2011年7月,该商场的财务总监张先生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发生的业务问题征询税务意见。相关业务如下:

  (1)本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2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商场内的餐饮中心,40%用于对外销售。

  (2)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的某批洗衣机的欠款,所欠款项价税合计234000元。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l40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90000元;若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000元。

  (3)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l0000

  (4)受托代销某品牌公文包,本月取得代销收入117000元(含税零售价格),本月即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

  (5)百货商场最近正在积极筹划开展部分商品的促销活动。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是,商品八折销售;方案二是,购物满l000元者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为l50元);方案三是,购物满1000元者返还现金200元。(以上销售价格及购进价格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假定商品销售利润率为25%,即销售1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为750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业务,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针对业务(1),计算百货商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针对业务(2),指出百货商场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需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计算消费税的应交税金。

  (3)针对业务(3),判断百货商场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列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4)针对业务(4),计算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5)针对业务(5),假如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就目前可选择的三种方案,分别计算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额及毛利率;并从毛利率角度,指出百货商场可以选择的最好方案,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13%+10000×7%)×40%=5480(元)

  (2)百货商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

  应交的增值税=190000×17%=32300(元)。

  应交消费税=220000×5%=11000(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2300+11000=43300(元)

  (3)不正确。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不正确。

  ①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②正确的税务处理:

  应交增值税=10000/(1+17%)×17%=1429.99

  (4)应交增值税=117000/(1+17%)×17%-15300=1700(元)

  (5)方案一:

  销项税额=1000×80%÷1.17×17%=116.24(元)

  进项税额=750÷1.17×17%=108.97(元)

  应纳增值税=116.24-108.97=7.27(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80%÷1.17-750÷1.17)÷1000×80%÷1.17=6.25%方案二:应纳增值税=(1000+200)÷1.17×17%-(750+150)÷1.17×17%=43.59(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1.17-(750+150)÷1.17-200÷1.17×17%]÷1000÷1.17=6.6%方案三:应纳增值税=1000÷1.17×17%-750÷1.17×17%=36.33(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1.17-200-750÷1.17)÷(1000÷1.17)=1.60%

  因为第二种方案毛利率最高,所以百货商场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

  2.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8年1月~2011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000万元,并规定2008年3月1曰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问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l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

  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5%)×90%=16065(万元)

  (4)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3150)×90%=5040(万元)

  (5)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6)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405+1055.25=1460.25(万元)

  (7)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0500×5%×(1+7%+3%)=2227.5(万元)

  (8)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16065+5040)×20%=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9)增值率=11486.25÷29013.75=39.59%

  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11)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3.某保险公司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除在该大城市设立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投资分支机构(该投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能分开核算)外,

  还分别在我国A、B两省省城设有从事保险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该保险公司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利息和保费收入共计3600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共计26020万元(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从公司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投资分支机构和A、B两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09年度、2010

  年度有关资料如下:2009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0年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1)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6000×5%×(1+7%+3%)=1980(万元)

  (2)计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6000-26020-1980)×25%=8000×25%=2000(万元)

  (3)简要回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回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5)计算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0×(11000/52000)

  =6.03%+5.22%+6.346%=17.60%

  (6)计算投资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17.60%=176万元

  (7)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40000/116000)+0.35×(500/1340)+0.30×(15000/52000)=12.07%+13.06%+8.65%=33.78%

  (8)计算A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33.78%=337.8(万元)

  (9)计算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56000/116000)+0.35×(640/1340)+0.30×(26000/52000)=16.90%+16.72%+15%=48.61%

  (10)计算B省分支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48.61%=486.1(万元)

  (11)计算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0×50%=1000(万元)

  (12)计算总机构2011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

  1000×50%=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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