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范本(11)

时间:2021-08-31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