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4)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学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所、部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均统称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五)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等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其章程。

  学院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置院系级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经过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

  董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为中心,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条 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的盾牌形复合图案,内含学校成立年份“1941”字样和校名英文缩写“BFSU”,盾牌形图案中间构成一个“大学”字样“U”,颜色由黄、黑、蓝、白相间协调组成,白色为底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宽1.6),背景以纯红色(大红色为主)为基调,黄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兼容并蓄,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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