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国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生及培养机制。
为培养国家亟需的特殊语言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学校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并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建立健全学科专业自我评估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设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国语言和文化课程,培养具有多语言沟通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结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单位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设置并开展相应专业、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组织教学,通过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接受社会公信力评价等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权。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通过校内专家与校外专家共同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
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誉、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取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