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校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学科调整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校长(中共党员)或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与调整、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签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协议和其他涉外文件,也可委托或授权相关人员代行签署;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确定,可以视情况邀请党委副书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党务工作,应当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应当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实行民主程序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涉及教职员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委员会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和校友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