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3)

时间:2021-08-31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

  (二)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三)招牌广告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头店招、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做到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三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提倡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宣传品等。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广告。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状。

  第三十七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当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苗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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