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2)

时间:2021-08-31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逐步实施拆墙透绿。

  第十六条 严禁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或者举办商业活动。

  沿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在城镇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和公益宣传活动,应当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申请设置便民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二)禁止使用木材、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地面上铺设防油、防污设施,严禁随意倾倒污水、丢弃污物破坏环境卫生;

  (四)从事露天餐饮经营活动,经营业主应当及时更新陈旧、破损的棚架、桌凳、炉具、操作台等设施,保持规范、整洁、美观;

  (五)露天夜市经营业主应当在合适位置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

  (六)从事露天餐饮经营活动,经营业主应当安排专人,引导顾客规范停车,文明就餐,及时制止猜拳行令、高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除施工工地之外,严禁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设置露天物料堆场。

  确需在城镇建成区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在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废品收购站点应当迁移至城镇建成区之外。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在城镇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报经城镇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完好。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保持其完好。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和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第二十六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原则上露天线缆一律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线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严禁露天线缆凌乱悬挂。

  第二十七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

  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