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时间:2021-08-31

  (六)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修改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七)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二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探矿权人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法定有效限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期登记。”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批准文件”。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变更生产规模的”。

  二十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十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修改为“殡仪馆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十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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