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参考(3)

时间:2021-08-31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注册后,由教学班填写《教学班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县、市电大审核后留一份,一份由市电大汇总报省校。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的,经调查属实,由市校报省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在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到校报到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市校应将上学期学生人数变动情况填写“学生变动情况名册》报省校备案。

  第六条

  在籍学生由市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报名鉴定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奖惩决定》、《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

  学籍档案应由市校指定专人保管,学生转学时,档案材料应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接收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应将其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学籍卡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移交学生所在单位另有二份由省、市校留存,并逐步采用计算机软盘管理。

  第八条

  凡是取得电大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报考其它院校。因特殊原因,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和市电大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招干报考研究生和接受科研单位的招聘,不再继续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二、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国家法纪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评定。

  第十条

  学业管理,实现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采取按学期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办法,考核一般用百分制学习成绩,六十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凡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含有关课程实践环节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跨学期的课程,需整门课程成绩全部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记载方法,按学期采用百分制记录,学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课程实践环节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技能操作考核按等级制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前,若已取得我校大专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某门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关于取得学籍后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且属同一科类,则该门课程可予免修(自考课程免修门数限五门以内)。免修手续由市电大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以后年级同专业或同类同课程重修重考(跨学期课程可分学期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对某些专业因教学计划的调整,下一年级不再继续开设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按省校有关课程和学分替代的规定参加重修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报告和平时作业,凡缺交实验、实习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补考前按要求补足的,方可参加期末补考。

  第十七条

  电大学生因出差原因需要在外地电大(分校或工作站以上)借考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市校批准同意,并开出借考证明。试卷由接受借考的电大评阅后,密封寄至学生就读学校。接受外地电大学生借考市校,应对其有关证件(借考证明、学生证、工作证等)认真审校,确认无误后方准予借考。试卷评阅后,将考试成绩记录备案,试卷密封后寄往学生原就读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分为学年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两种。1、学年操行评定,按学年在暑假前由学生个人写出书面小结,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以及遵纪守法和参加学校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再由班主任写出书面评语。2、毕业鉴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由学生写出个人总结,在小组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再由毕业鉴定指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鉴定。

三、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予转专业,若确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者,应由本人在入学后的一学期之内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经省校审核后报省教委备案,原则上不得跨科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可予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手续由市电大批准,并报省校备案,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应及时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时如无相同专业进行学习,则应转入同一类相近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否则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特殊需要转学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属本省电大系统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的市电大双方同意,报省校备案。2、跨省转学,外省学生转入我校,须凭转出学校省级电大转学证明及学生录取名册的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经转入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同意后报省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委批准,本省学生需跨省转学者,须经市电大签署意见后到省校办理转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中,普专班及成人脱产班学生累计旷课60学时、成人业余班学生一学期中累计旷课50课时者;

  2、留校查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3、休学期满后,本人不办理复学申请,或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严重的传染病或遭受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学习者;

  5、本人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家长同意和市校批准)学生退学由市电大批报省校备案,并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只发给单科合格证书,退学学生由市电大发给“退学证明书”并同时给学生单位或家长寄发“退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