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参考(4)

时间:2021-08-31

四、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新生入学后,应安排一定时间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应严格按省校《关于考试工作管理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两次以上舞弊者取消其学籍,令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班组织的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如因病、因公和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达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办学单位批准。请假课时数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超假,擅自不到校上课或不参加班级活动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以内,旷课累计十二学时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教学班应将学生考勤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电大,并通知学生单位或家长。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表彰先进、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县、市电大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给予单项鼓励,各市、县电大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并在应届毕业班中按在学籍学生数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省校推荐连续二次以上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名单,由省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有旷课现象或在考试中有过舞弊行为以及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比“三好学生”或“单项鼓励”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如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按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审批程序:对违纪学生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审批,并报省校备案;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校批准。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过一段时间(半年以上)考验,应视其认识态度悔改表现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单位或家长,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处分学生的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在籍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规定的毕业的总学分,操行评定合格,由教学班报县、市电大审核,经省校审批和省教委验印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实行学分制前,对未能按期毕业的在籍学生,已合格课程办理结业证书,自取得正式学籍之年起,八年内达到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已达到毕业总学分,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在最后一学期受到学校记过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者,应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三个月至一年),须待其对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后,由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校补办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严格按录取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学制及学习形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毕业(结业)证书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遗失可按有关手续报省校办理毕业证明书。

七、附则

  各市电大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考勤制度等。

  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我校过去所发下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不再使用。

  在本《实施办法》中若有下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则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省电大附则解释。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肆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籍,方能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的处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经省市招生办公室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教学班应按录取新生名册顺序和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地区、专业数字代码编排学号、填写有关表格。各市电大要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认真审核,于入学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领取学生学籍卡。新生注册有关表格均由市电大盖章。

  第六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各市、县电大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结束后,各市电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教学班填报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一式两份)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电大统一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

  第七条

  经复查发现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明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各市电大应及时将取消入学或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电大备案,并由省电大报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注册在籍的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入学报名表、体检表)、学籍卡、实习实训情况登记表、在学期间的学年操行评定及其专项奖惩记录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市、县电大管理。学生转学、毕业时,学籍档案随转。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