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监护人职责

  第六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 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 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 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 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无工 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外市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 者,由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 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公安、卫 生计生、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 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肇

  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对监护得力,没有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 肇祸行为的,实施监护奖励;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 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接到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 出诊断,应当将其留院,并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由民政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住院手续。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医疗机 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 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本人没有能力办 理住院手续,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 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三)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 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 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第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及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凡具有本市 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均可以申请 药物救助。其中,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 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住 院治疗救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 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监护人无力承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或具有本市户籍的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法查 清原籍以及外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按肇事肇祸行为或疑似 行为发生地归属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好转、治愈,或出现病情加重、恶化等 风险性评估等级变化情况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风险评估,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院和有资质对病 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 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重性精神疾 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 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 认,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鉴 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 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 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 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 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 所在县级综治机构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 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 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经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 道)、村(居)委会联系,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 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在三月 内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现 行有关规定解决。特殊情况处理时限,由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综治、卫生计生、民 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场所的建设 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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