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17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31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并将于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正式发布《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是《立法法》修改后长沙市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随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的建成,湘江长沙段变为河道型水库,库区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适应库区管理新的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分工合作,改变库区“九龙治水”的局面,长沙市政府2013年决定就库区管理进行立法,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库区管理工作,协调库区重大事项,增强库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办法》着重解决库区管理工作中的管理体制问题,明确重大事项管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实施重大问题追责,将有效规范长沙市湘江库区的管理,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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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17日召开的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性通过了《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会后,有关部门将把意见修改完善后,以政府令形式颁发。

  湘江库区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还包括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为解决库区内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办法》首次明确,库区的执法将分日常执法、重大执法、委托执法三个层次。针对比较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库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开展库区内的联合执法。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办法》还明确了库区内禁止从事的七类活动: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省政府“一号工程”要求,湘江保护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湘江综合枢纽建成后,湘江长沙段变为河道型水库,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景观利用等面临新的挑战。《办法》对库区的决策进行了统筹,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由发改委及时报告库区管委会,库区管委会需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如果没有及时报告,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是办法全文:

  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州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成,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