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整合、信息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管线建设和产权、管理单位免费查阅本单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办报送告知备案手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报送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其竣工档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备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的,可以一并办理竣工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测定未建档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管线的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九条 各管线产权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管线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十条 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各管线建设单位、产权和管理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工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地下管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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