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的建设,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统筹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工期;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计划报送道路建设单位,并服从统一协调,同时应当签订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已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管线资料后,对现场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进行复核及确认,并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重大的变更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挖前应当安排专人监护。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督促落实,并在开挖时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直接开挖。

  第二十八条 可能对管线的`安全和维护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对影响范围内的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并通知监管单位,全程监督指导施工作业。在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的;

  (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行重新勘验标注后再次进行探挖的;

  (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他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的;

  (四)其他有需要的。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当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围挡、警示标志和诱导标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线设置夜间警示灯。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当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现场告示牌,告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隐蔽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采用探测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调查;管线接管单位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依法出具调查报告;管线建设单位根据调查报告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接管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复核审查意见。

  工程质量调查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整体结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管线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保修期满验收。

  第三十七条 敷设于已建道路下方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路面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资质。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警。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协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日常维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第四十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结束前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管线建设、维修计划,城管与执法部门于每年1月份结合当年的道路维修计划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计划,并于每年的7月份对年度掘路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四十一条城市窨井盖是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报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废弃之日起90日内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90日内不能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进行无害化处理,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三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发现建筑物违反规定占压管线及其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在有条件路段,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管线标识,标明管径、覆土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第四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线突发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事故发生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城管与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在应急维修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做好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产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因道路、桥梁建设与维修需要,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位置、深度进行交底,并采取迁移改线、安全防护等措施,确保所属管线的安全;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加强对原有管线的安全保护,禁止野蛮施工。

  附属悬挂在市政桥梁上的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与桥梁管理部门签署安全协议,并负责管线的日常维养及安全。

  第五十条 应急工程施工完毕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程恢复路面,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程序。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