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实行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具体区分相应类别按照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扣分。

  第十九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评定期内得分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评定期内得分在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评定期内得分在6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评定期内得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条 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中有1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或者60%以上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低于AA级,该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和AA级。

  第二十一条 评定期内运输经营者在发生较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评定期内经营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其当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AA级和AA级。

  第二十二条 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办法》规定,评定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平均记分值达5分/辆的;

  (五)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累计有20%以上信用等级为B级的;

  (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评定期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的;

  (七)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定期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记为B级:

  (一)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经营者运力规模、专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经营资质要求,且整改不到位的;

  (三)经营者发生重大以上水路运输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由于经营者原因,发生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或者重特大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受到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拥有4辆以下营运货车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三类专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当年新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转入本省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记录信息但不记分,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多项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其业务类别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对外发布的经营者年度最终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一个评定周期届满,经营者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经营者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同级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九条 被评定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生成上一年度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系统,便于经营者通过网站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工商以及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运力、扩大经营项目、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倾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年度内应当随机检查3次以上,并进行诚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经营等审批。整改到期后,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办理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归集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联动惩戒。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行为信息,抄告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加强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信用需求,采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拓展运输信用服务市场。

  第三十六条 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直管县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参照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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