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时间:2021-08-3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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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一、《办法》编制背景

  2009年初,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决定“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建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区域性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是《办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办法》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

  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

  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

  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

  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

  意义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其他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l《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l《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l《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名词解释]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方的动态监控活动主要有:

  1)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维护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制造商生产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制造企业在道路运输车辆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2)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企业监控平台;

  3)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通过监控平台监控车辆运行动态;

  4)道路运输企业建设、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提醒、警告、处理等。

  政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府监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及维护;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平台接入;监督考核企业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行为和道路运输企业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释义】本条主要是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范围进行界定。

  载客汽车指三类及以上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车。对于农村客运车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其《道路运输证》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的车辆。

  重型载货汽车指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大于等于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l企业监控:道路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有责任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l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监控行为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l联网联控:通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国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联网,整合政府和企业相关的信息资源,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及机构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基于动态监督数据共享,实施联合监管。联合监管不改变现有的法定职责及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联合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