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全文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了《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建立健全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信用管理,是指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奖惩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者、汽车客运站经营者以及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省注册并经本省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含本省审核转报上级机关许可)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之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或者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经营者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并支持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及时记录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和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营运车船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者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包括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息报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产:违反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违规经营行为情况;

  (三)服务质量:发生经查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服务不规范、有责投诉、被媒体曝光等有关情况;

  (四)信息报送: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扣分内容栏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经营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道路三类以上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运输)经营或者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或者使用无船舶营运证件、无效船舶营运证件船舶擅自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或者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以及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动态信息,当年累计达到3次的;

  (四)“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

  (五)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规定的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而未继续投保,并拒不投保的;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经培训发放结业证书的;

  (八)当年内,经营者发生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该经营者拥有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且累计发生超限次数达到5次的;

  (九)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两客一危”运输经营者既不自建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也不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未自行监控或者未履行监控职责的;

  (二)经营者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三)经营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征集经营者相关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业协会征集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信息;鼓励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征集运输经营活动相关信用信息。

  设区的市、县级公路、海事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以及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相关内容提供超限运输、水路运输违法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

  相关信用信息核实后自动接入或者由运输管理机构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安全事故信息将导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归集至相应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四类班线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

  (二)旅游经营者委托不具备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客运经营者,或者租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或者无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

  (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或者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以及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记录为对运输市场产生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

  (一)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两客一危”运输经营的;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将危险货物委托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或者租用不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营运车船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在当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类情形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记录并归集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档案管理与维护。经营者所在地为设区的市城区的,由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信用档案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经营者信用年度档案信息归集工作截止于当年12月31日。《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档案样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配合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江苏运政在线”系统企业端口及时将经营者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定期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