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的意义(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其他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或者: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xx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五名,其中职工代表二名。非职工代表的监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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