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股东应树立章程意识,提高对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认识
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确定公司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对后加入的股东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以免产生歧义。
章程内容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充分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将可以考虑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明确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了符合新《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这些内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此外,公司章程中还可能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些内容并非是章程可有可无的事项,而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由股东协商记载。
三、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关注点
(一)规定明确、详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
(二)规范董事会运作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确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同时明确: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四)章程中要有公司僵局防范条款。
(五)修改或制定章程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1、新制定的章程,根据规定,股东应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这一必须的程序。
2、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的程序为:①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③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投资者应当聘请公司律师参与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作用非常重要,没有公司治理经验的律师参与,要制定具有个性化而且在公司治理中管用的章程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我们将建议投资者在公司设立之初聘请公司律师参与章程制定或修改,以防患于未然。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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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作程序及要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公司法对于章程内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两类内容上。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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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