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规则(5)

时间:2021-08-31

  鞋钉尺寸

  4. 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跳高与掷标枪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鞋钉的最大直径为4毫米。非塑胶跑道的鞋钉最大长度为25毫米,最大直径4毫米。

  鞋掌与鞋跟

  5. 鞋掌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远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跳高的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其他各项目比赛用鞋的鞋底厚度不限。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 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鞋者得到任何穿着上述条款规定的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号码

  7. 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个号码,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在撑竿跳高和跳高比赛中,运动员仅在胸前或后背佩戴一个号码。号码必须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着训练服,则必须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8.佩戴号码必须依其原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9.凡采用终点摄像装置,大会组委会应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侧面佩戴胶带式号码。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

  第 144 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中途报时

  1. 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获胜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

  提供帮助

  2. 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坐位。

  (2)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允许由医务代表和/或技术代表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理疗和/或医学治疗和检查,以保证该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和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所以应该禁止:

  (1)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这样做。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对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应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风的信息

  3. 在各个跳跃项目的起跳区和标枪、铁饼投掷区附近,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饮用水/海绵块

  4. 在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第 145 条 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他所违反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但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

  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导致被取消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的资格。如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公告中注明原因。如认为该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规则第53条1(8)的规定,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第 146 条 抗议和上诉

  1. 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运动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一旦技术代表作出裁决,有权向仲裁组提出上诉。如果在运动会开幕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则应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国际田联理事会。

  2. 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

  大会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 所有抗议均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为了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对裁判长作出的裁决有向仲裁上诉的权利。

  4. 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作出口头抗议,则该项目的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

  5. 凡上交仲裁的申诉均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裁决之后的30分钟内提出。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6. 仲裁组应与包括有关裁判长和裁判员在内的所有有关人员商议。如果仲裁组有疑问,则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则应认可有关裁判长的判决。

  第 147 条 男女混合比赛

  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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