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规则(2)

时间:2021-08-31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必要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146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仲裁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然而,当有新的确切证据出现时,如果产生新的裁决结果仍有实际意义,可重新考虑进行裁决。

  凡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事宜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

  第 119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运动会组委会应根据运动会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则任命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第12条1(a)(b)或(c)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工作人员。举办大型国际运动会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1人

  赛事主管1人

  技术主管1人

  检录主管1人

  比赛工作人员:

  径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1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1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1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1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竞走裁判员5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1人,裁判员8人

  必要时,设置竞走比赛其他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1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发令员1人,适当数量的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1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1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

  竞赛秘书1人(或多人)

  比赛场地指挥员1人(或多人)

  风速测量员1人(或多人)

  终点摄像主裁判1人,适当数量的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电子)测量裁判员1人(或多人)

  检录员1人(或多人)

  ★ 总裁判长1人

  比赛现场指挥1人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1人(或多人)

  统计员1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1人

  正式测量员1人

  医生1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

  ★ 参加国内田径比赛工作时,裁判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等级胸徽。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20 条 竞赛主任

  竞赛主任应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比赛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 在竞赛主任领导下,比赛现场指挥员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员的宣告。

  第 121 条 赛事主管

  赛事主管应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如果比赛超过四小时或运动会超过一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任助理。

  ★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总裁判长行使此职责,直接对竞赛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第 122 条 技术主管

  技术主管应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 在举办国内田径比赛时,由场地器材组长行使此职责。

  第 123 条 检录主管

  检录主管与检录裁判员合作,他应监督运动员从准备活动场地到比赛场地之间的通行,以确保在检录室检录后的运动员在场,并根据该项目预定的开始时间准备入场。

  第 124 条 裁判长

  1. 应分别任命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和竞走)。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2.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仅在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有关裁判长不能行使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责。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在没有(电子)测量裁判员时,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

  4. 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进行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5. 在任何运动会中,如果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并作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6. 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记录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后再交给竞赛秘书。

  7. 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他还对全能中各单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第 125 条 裁判员

  总则

  1.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目主裁判应与各项目的裁判员协同工作。当有关机构尚未确认裁判员的职责时,他们应确认其职责。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2.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置距终点线至少5米,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运动员每次有效试跳或试掷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横杆高度。至少应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