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规则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田径比赛规则,希望你喜欢。
第 101 条 总则
凡举办规则第1条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点。
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
第一节 官员
第 110 条 国际官员
举办规则第12条1(a)和(b)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
(1) 组织代表
(2) 技术代表
(3) 医务代表
(4) 兴奋剂检查代表
(5) 国际技术官员/地区技术官员
(6) 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
(7) 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
(8) 仲裁组
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规定了任命各类官员的数量。
举行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
(1)、(2)、(3)、(4)、(8)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任命。
(5)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技术官员小组的成员中任命。
(6)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中选派。
(7)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确定。
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国际田联各会员协会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员以供选派。
举行规则第12条1(b)的比赛,上述官员由相关地区协会选派。参加该比赛的地区技术代表和地区竞走裁判员由该地区的协会从其地区技术代表名单和竞走裁判员名单中选派。
举办规则第12条1(a)和(f)的比赛,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专员。举办规则第12条1(b)(d)和(g)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举办规则第12条1(c)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12条1(e)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
注:国际技术官员应穿着易于区别的服装。
★ 举办规则规定的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与(1)~(8)相应的官员。举办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
第 111 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还应处理主办比赛的协会会员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 112 条 技术代表
在大会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技术规则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
他们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性规程。
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责。
他们应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
他们应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
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
他们应与组织代表合作。
在规则第12条(a)(b)(c)的比赛中,技术代表应主持技术会议,并向技术官员布置工作要点。
第 113 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查。
第 114 条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应负责所有有关兴奋剂检查的事宜。
第 115 条 国际技术官员
如果事先没有任命,技术代表应在已任命的国际技术官员(ITO)中任命一人为国际技术官员组长。
如果时间允许,该组长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至少一名国际技术官员。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该项目的裁判长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如果出现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目的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作的建议。如果该建议未被采纳,并出现明显违反国际田联技术规则、竞赛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规定的情况时,该国际技术官员应对此作出裁决。如果有关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则应提交给国际田联技术代表。
在田赛项目比赛结束时,他们应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名。
注1:举行规则第12条1(b)和(d)的比赛,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地区技术官员。
注2:当有关裁判长缺席时,负责该项目的国际技术官员应与该项目主裁判一起工作。
★ 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时,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被任命的技术官员。
第 116 条 国际竞走裁判员
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使用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组。
被指派担任规则第12条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组的成员。
注:举行规则第12条1(b)~(d)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国际竞走裁判组的成员或地区竞走裁判组的成员。
第 117 条 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
举行规则第12条1(a)和(b)的所有比赛,应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一名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监督所有终点摄像裁判工作。
第 118 条 仲裁组
举办规则第12条1(a)(b)和(c)的比赛,应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3、5或7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