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6)

时间:2021-08-31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汪向阳,男,汉族,1966年8月生,大专文化,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10月参加工作,2007年10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其间:2007年10月至2014年7月分管港航工作,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分管案件处罚工作;2014年7月至今分管路政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汪向阳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2013年和2014年两年间,汪向阳对35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8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汪向阳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汪向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成县交通委员会给予免职处理。

  2.李武胜,男,汉族,1976年12月生,本科文化,200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6月至今任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2014年8月至11月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分管运政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李武胜作为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分管运政工作的副大队长,对此负主要责任;2014年李武胜对3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将其放行,应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应给予李武胜行政记过处分,鉴于 2014年8月至11月,李武胜全脱产到县拆迁办工作,实际分管运政工作时间不长,建议给予李武胜行政警告处分。

  3.龚方云,男,汉族,1963年8月生,研究生文化,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其间:2014年6月至今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3年3月,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30日,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未落实联勤联动协议。龚方云作为县交通委员会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方云行政警告处分。

  4.涂光明,男,汉族,1966年5月生,本科文化,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至今任县交通委员会纪委书记,其间: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2013年3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王志明驾驶渝B3Z583福田商务车从事非法营运后,未按照《垫江县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营运车辆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处罚并放行,之后也未纳入重点监管对象;2013年至2014年6月,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对64台非法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处罚,并对其中11台车辆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将其放行。涂光明作为县交通委员会时任分管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涂光明党内警告处分。

  5.余强修,男,汉族,1973年5月生,高中文化,200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9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工作人员,事业人员(非参公人员),具体负责镇水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余强修未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非法营运机动车清理摸排工作,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余强修党内警告处分。

  6.王锡利,男,汉族,1987年7月生,本科文化,201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9月参加工作,2013年4月至今任垫江县高峰镇交安办主任。王锡利未认真履行镇交安办主任职责,部署实施该镇交安办工作不力,不清楚该镇非法营运机动车摸排工作开展情况,以致未发现渝B3Z583福田商务车长期停靠辖区场镇并多次从事非法营运行为,对渝B3Z583福田商务车源头监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锡利行政警告处分。

  7.黄文东,男,汉族,1975年7月生,2013年8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黄文东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分管联勤联动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未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郑波,男,汉族,1974年6月生,2013年9月任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郑波作为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一大队负责人,未督促落实一大队与垫江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勤联动执法中的信息交流共享工作,对“1.30”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