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8)

时间:2021-08-31

(五)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责成垫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王志明,渝B3Z583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存在私自加装座椅,且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乘员严重超载(核载9人,实载15 人),加重了事故后果。王志明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王志明处以 99万元人币的行政处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沪渝高速公路“1·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垫江县政府应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适时采取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抓不懈。(责任主体:垫江县政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年检年审工作。对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不得年审。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车辆改装后上路运行等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不能一罚了之。(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县交委)

  (三)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责任主体: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