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权纠纷的调查报告(2)

时间:2021-08-31

  二、 林权纠纷的表现

  1、随意变更、终止林业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村干部换届后,新的领导上任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随意变更或解除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或转让金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终止合同;有的单方随意提高数额,导致纠纷的发生。

  2、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而产生了“红眼病”现象。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他们往往煽动群众闹事,影响了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引起合同纠纷。尤其是随着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林木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纠纷就更加容易产生。

  3、发包、转让林地、林木,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由于林业承包、林木转让合同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许多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甚至有的村干部营私舞弊,也不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私自发包,搞暗箱操作。这些都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如上夹河镇古楼村柳河沟居民组诉被告上夹河镇古楼村民委员会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拥有的活林木出售给第三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不合理。部分村干部缺乏经验,在集体林地发包时未进行充分论证,或在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时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盲目发包或转让,承包基数或转让价格普遍较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承包人或受让人的收入与投出比非常悬殊,导致合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引起纠纷。如,前几年受理的大四平皇木厂村民委员会诉于文信等四起活林木转让纠纷,双方在签定合同时确定的转让价格过低、未经村民民主议定,在村民极力主张下,村委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四份合同无效。在20xx年,于文信等人先后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理由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在村委会。由此可见,按照程序审慎签定转让合同十分重要。

  5、林权界定不明造成活林木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部分地区的林权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一方转让活林木,另一方提出林权异议,购买活林木一方势必无法实现权利。如原告苗忠诉被告红升乡白旗村妈妈伙洛组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按照程序将芹菜沟内部分林木转让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原告支付价款后准备采伐时发现,合同转让的活林木不归被告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在返还价款后,支付原告一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