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调查报告(3)

时间:2021-08-31

  四、完善新政策落实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免征不免管

  1、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达到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制约,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二是严格纳税申报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也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做到“免征”不“免管”,对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三是必须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登记情况,特别是临界点以下的业户。每月应按行业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业户,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同行业(或同地段)平均值差异较大的,应通过约谈或实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处理。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额的科学化、合理化。一方面,由于核定定额的时间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业户的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核定定额的时间可能是他经营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经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则核定的定额可能不尽合理,特别是对处于起征点上下的临界点的经营业户。因此对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即对淡旺季十分显著的个体户,采取淡旺季分别核定定额,在旺季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则征收营业税,而在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体现核定定额的事实求是;另一方面,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定额,使核定定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加强“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

  1、积极落实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发票的供应上,应采取限量供应方式供应的发票,由于未达起征点户的业务较小,发票使用量不会很大,可按照核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供应的发票,并做好相关台帐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业户合理的业务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票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发票的供应上堵塞漏洞。第二,应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业户中去进行发票检查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发票开具频率发售发票,发票的用量要严格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根据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交验情况与个体户的实际经营规模、经营收入相比对,检查是否超量领购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问题。如果业户要超过规定的比例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在供应的发票的同时及时上调其核定营业额。

  3、逐步提高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户数的比例,用税控收款机来强化个体税收的征管。

  4、加强发票监管措施,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发票违法活动。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定期深入纳税人中进行明查暗访,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发现擅自调高或者调低营业税核定定额、未按规定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执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