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逻辑力量探源

时间:2021-08-31

  《孟子》长于说理,这是人所共知的事。但是它怎样说理才使得文章气势充沛,无懈可击,获得严谨缜密的逻辑力量呢?通过学习《孟子》其他文章和逻辑学有关论述,才觉得许多解释(包括“教参”)都侧重于整体说明,就文说文,很难让学生明白作者思辩过程中的条理及其逻辑力量。本文旨在这方面作些探讨,以便上课时满足那些爱打破砂锅纹(问)到底的学生的愿望。

  在我看来,中学语文课本上所选的《鱼我所欲也》由两部分构成,即,一、推理部分,二、实际部分。这差不多是孟子及许多古人常用的运思说理方法。

  一、推理

  在推理部分,《鱼我所欲也》共有三个推理层次,即类比层次、假推层次和深化层次。这三个层次构成层进式关系,严密而巧妙,雄辩而有力,具有很强的逻辑力量。

  先说类比层次。从开头到“舍生而取义者也”是设喻类比层次。这一层次虽然浅显直观,但却有两个作用:一是设喻类比,具有鲜明的形象说理作用;二是提出论点,具有明显的统摄下文的作用。因为“熊掌”比“鱼”贵重,所以常识上当二者不可兼得时,人们总是选取贵重的“熊掌”而舍弃相对便宜的“鱼”。这大概是极其浅显而普遍的社会选择心理。由此类比,然后提出在“生”与“义”不可兼得时,人们必然要“舍生而取义”的论点就显得既合乎常情,又简洁有力了。这一层次的论证过程可简单归纳为:

  鱼 ∠ 熊掌 → 取“熊掌”而舍“鱼”

  生 ∠ 义 → 取“义”而舍“生”

  再看假推层次。如果说上一层次的目的在于通过类比推理,浅显而通俗地提出论点的话,那么在这一层次里,作者则是主要通过雄辩有力的假言逻辑推理来进一步论证论点的合理性,即,说明“义”的存在。我们知道,形式逻辑学里有两个著名的假言推理三段论公式。其一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其二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鱼我所欲也》的假推部分正是运用了这两条假言推理原则进行理性逻辑思辩的,因而严密有力,无懈可击。所不同的是,文章从正反两个方面假言,正反两方面的四个大前提分别共用两个小前提和两个结论。在行文上,正反两方面四个大前提叙述在前,共用的小前提和结论叙述依次在后。这就容易造成迷惑,使人产生误解。在我看来,从“生亦我所欲”到“所恶有甚于死者”这段文字可分为三大层。一是大前提层,从“生亦我所欲”到“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这一层的四个大前提中,“所欲”与“所恶”是一对矛盾概念,它概括了同一事物对立的两个方面,即“义”这个概念的两种对立质:“义”和“不义”。“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与“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与“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分别是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它们不但同真同假,而且叙述过程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前后一致,缜密精确。二是小前提层,只有一个并列复句。其中“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为前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所共用,“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被后一对原命题和逆否命题所共用。三是结论层,只有“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一句。它是前面大前提和小前提经过正反两方面推理后得出的共同结论。把这段文字的推理过程分解开来后,作者的逻辑思路更加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