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新法

时间:2021-08-31

富国之法

  1、青苗法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3、方田均税法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4、农田水利法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5、市易法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6、均输法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