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咎赋》作于元和三年(公元 808 年)秋。《柳河东全集》本《赋》题解云:“盖为永州司马时作于元和三年秋也。”何以知之?《赋》写有“逾再岁之寒暑”句。柳母卢氏卒于元和元年五月十五,元和二年五月为卒后一岁(年),元和三年五月为亡故二岁,故锁定《惩咎赋》为元和三年所写。《赋》末云:“幸余死之已缓兮,完形躯之既多。苟余齿之有惩兮,蹈前烈而不颇。……配大中以为偶兮,谅天命之谓何。”柳子获悉宪宗对其“罪行”有所松动,心中大快,绝望之情有所减轻,幻想宪宗有朝一日诏其返京效劳。宪宗初年施政基本上沿革新派未竟之业,如削藩强化皇权,整顿盐铁赋税等等。柳子寄希望于宪宗,后半生应吸取永贞革新的教训,继承古圣贤的业绩,奉行大中之道,不再偏颇。上述真切表达柳子创作《惩咎赋》的意图。
《惩咎赋》之“咎”指“罪过”?指“凶祸”?对此历来柳文注释家多未深究。只有破译“咎”的本意,才能把握理解本赋的钥匙,从而深入分析柳子对永贞革新的态度及其思想脉络。现不妨对此剖析如下:
第一:“咎”:“罪过”也。在永贞革新中,柳子犯了哪些不可饶恕的罪。《赋》中“罪”字前后出现三处:
① 惟罪大而宠厚兮,宜乎重仍乎祸谪。
② 罪通天而降酷兮。
③ 将沉渊而殒命兮,讵蔽罪以塞祸。
① 句“罪大”。《赋》中找不到任何事实依据,柳子写《赋》并不承认有罪。
② 句“罪通天”。柳母去世是也。
③ 句“蔽罪以塞祸”。柳子自认无罪,沉渊丧生能掩何罪?
第二:“咎”:“凶祸”也。在 古代 君主专制官僚统治机构中,官场即战场,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忠臣贤相,仁人志士时有遭诬陷被贬斥、流放或死于非命,难以预料的凶祸,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赋》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