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研究论文

时间:2021-08-31

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研究论文

一、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的理论追溯

  欧洲近代哲学和伦理学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对人性的探析上,不论是伦理学还是哲学,都想从对神的研究转向对人本身的研究,特别是在伦理学领域。近代,霍布斯首先提出伦理学研究的基础是对人性的研究。他认为“道德哲学就是研究人类相互谈论与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1],因此他从人性的自私为立足点,提出人生存的首要目的是实现自我的保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整套的利己主义的伦理学思想体系。他认为人性虽然是自爱的,但理性也是人的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理性能够控制好人的情感和欲望,使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性,进而使人脱离自然状态。在理性的主导下颁布了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们行为的一种普遍性规则,禁止人们去做有害于自己生命的事情,命令人去保全生命。他的这种以人的自我保存为根本的思想体系,引发了近代许多关于人性讨论的问题,对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是沙夫慈伯利,而不是霍布斯。他在霍布斯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之上,建构了以道德感理论为基础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体系,认为人何以有德这个问题应归结为人的情感。为了能更详尽地阐明自身的思想,沙夫慈伯利认为最先要解决的,就是道德和宗教之间的关系问题。哈奇森系统化了沙夫慈伯利的思想,继承了沙夫慈伯利的道德感理论,然而他的思想和沙夫慈伯利并不相同,他的道德感理论是更为纯粹和理想化的。在他看来人的道德具有先天性,根源于人天生就有的内感官——道德感。因此,哈奇森首先对人的知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提出人心中的一切观念,都来自于感觉和反省。而人的知觉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物质利益的知觉,一种是对善恶美丑的知觉。他认为这两种知觉之间的区分,对人而言是自然的,根据自身的体认就可明了。因为对物质利益的知觉引起了人对物的占有欲望,而对善恶美丑的知觉则直接引起人们的快感和恶感。所以他说道德上的善、恶的感觉对人而言也是自然的。巴特勒则主张对伦理学问题的探讨不能仅仅止于对动机的讨论,而必须涉及人的实践行为。巴特勒总结了过去两种研究伦理学问题的方法。巴特勒自身着眼于从人性及其组织结构出发来探讨问题。他从道德实践的角度,认为以上两种方法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决然对立。因为道德必须体现为行为和实践,因此就必须处理和事物之间的关系。他认为道德不能仅仅是内心当中的东西,道德必须注重效果。因此,他认为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实践。

二、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休谟的伦理学思想,是他哲学思想重要的组成部分,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具体说来主要包含人性与道德基础、情感与道德区别、德性与道德评价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人性与道德基础

  休谟的伦理学思想的主旨在于,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寻找道德的一般原则,来描述和解释道德现象。休谟的伦理学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这种人性的来源无法言说,但是,人性的基本原则、特征及表现,却可以为人们解释和理解道德现象提供最有力、最直接的根据。休谟在《人性论》中认为,“道德是一种具有共通性和综括性的情感。”[2]这一共通的情感,使得人们关于同一件事能得到普遍性的赞许或一致性的决定。即道德是对人的品质进行德与恶的判断的情感。在休谟的思想中,道德是具有实践性功能的,它可以推动人们去做正义之事,也可以阻挡人们做不义之事。而在休谟的伦理思想体系中,是以狭义的人性来作为道德的'基础。这种狭义的人性,代表着人性中存在的一种最终的最原始的因素。

  在休谟看来,人们道德判断的依据源于人性中的赞许或谴责的情感,即源于人们内心的快乐与不快乐的情感,当然也不能忽视了人们行为的动机。之所以说人性是道德基础,另外一点还表现在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中。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自然的德行,诸如节俭、父母之爱等等这些都是自然产生的。而人为的德行,诸如诚实、正义等都是在处理与他人关系的长期社会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因此,道德在人性中有其自然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政策、社会舆论、家庭熏陶才能尽可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情感与道德区别

  休谟的伦理学思想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因此在德与恶的来源问题上,他不是从外在的客观因素出发,而是从人性中来寻找道德区别的来源。通过系统的论证,他最终得出一个结论:道德区别并不是来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来源于人自身的道德感。德与恶不是人们对某种品质、行为是否和道德规则一致的理性判断,而是来源于人们内心赞许和谴责的情感。“情感”与“理性”,在休谟的思想中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他认为人的理性能力与价值判断无关,仅限于演绎科学和经验科学,而情感的概念却是很宽泛的,包括情感、情绪、感觉等因素。理性只能是发现观念之间的关系和实际存在的事实,在这个范围之内,理性是可以修正情感的。一旦超出这个范围,理性与情感是并行不悖的,正如其在《人性论》中所说,“情感只有在伴有某种判断或意见的范围内,才能违反理性”[3],在一个具体的行为中,理性既是情感的奴隶,受情感的支配,与此同时也指导直接驱动行为的激情。

  通过理清情感和理性在道德区别中的不同作用,休谟判定人们对德与恶的判断,并不是来自于人的理性,而是来自人的道德感。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人们之所以把道德误解为是我们理性的判断,是因为人们常常把平静的道德情感归之于理性。”[4]休谟认为,道德感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人的道德感觉能力和人的情感能力。这两者之间是不存在界限的,从感官上的快乐过渡到情感上的赞许是自然而然产生的。理性的作用是发现真伪,而道德的目的则是要对善恶做出判断,从而通过善与恶的判断来驱使或阻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因此,休谟认为道德来源于人的道德感,德与恶是判断者内心的情感反应,道德区分完全取决于评价者自身的情感和态度。

  (三)德性与道德评价

  德性是休谟伦理学中很重要的范畴之一。休谟用德性来表示行为者的品质与旁观者的情感反应。情感主义所强调的德性需要以主体或是他人的愉悦性与有用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的,而道德评价是根据行为者的动机作为依据的。而且我们还可以借助于动机来断定某一个行为的责任,以及行为者的德与恶。也就是说在道德判断中,不能仅仅孤立的看待一个行为,同时也应该考察行为所由以发生的品质和性格。关于这一点休谟在《人性论》中是这样论述的,“在我们关于道德起源的探讨中,我俩绝不应该考究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只考究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性质或性格。”[5]休谟的道德理论包含三重道德主体:道德行为者、道德接受者、道德旁观者[6]。行为者对接受者有影响,而行为者的心灵品质对旁观者有影响,旁观者便会产生赞许或谴责的情感。这三者的相互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存在。通过对三者的表现,休谟将德性概念规定为行为者的心灵品质,也表现在旁观者的情感反应。而在德性的判断中,是以有用性和愉快性为标准的。有用的行为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使人愉悦,令人愉悦的品质偶尔可能会疏忽了功利性的事业,但是二者都属于德性。在多数情况中,二者是一致的,但偶尔也会相互矛盾。

  休谟认为一个行为必然与行为主体的动机有着联系,因此休谟在善与恶的道德评价中,十分强调动机的影响。休谟的动机论是以心理学为基础的。一般认为道德行为出于两种动机,即关爱他人的美德动机与期求利益的义务动机。与之相对应,道德判断的对象就有两种。一种是在人的心中具有持久的稳定的心灵品质,一种是道德主体本身具有的某种有意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