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资产管理论文

时间:2021-08-31

  摘要:科研院所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文章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两个办法”为指导,尝试为科研院所构建了一个“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对科研院所的资产管理手段与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期能为我国科研院所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节约公共资源做出贡献。

关键词:科研院所;资产管理;模式构建

一、引言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囊括了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决策方式、管理权限分配、资产管理、绩效监督、监督机制等制度。其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制度。科研院所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理顺科研院所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模式,是提高科研单位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节约公共资源的根本保证。

二、科研院所“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结构

  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笔者为我国科研院所设计了一个“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由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将部门落实到个人使用或管理的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科研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该体系同时囊括了资产管理是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其中,财政部及各级地方的财政厅、财政局等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为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它们为资产宏观管理部门;资产所在的各科研院所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科研院所内部负责资产管理或者资产使用的部门或个人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微观管理部门。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及各级地方的财政厅、财政局等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包括科研院所在内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当前我国政府的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地方又划分为省、市、县、乡四个级次,连同中央共五级。在管理层级上,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来对本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与指导,其对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集中在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宏观层面。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

  各科研院所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资产管理的主体,各科研院所对其拥有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如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应对其所拥有的CTD(温盐深仪)、ADCP(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等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一级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在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

  各科研院所内部负责资产管理或者资产使用的部门或个人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资产微观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为了实现培育高素质人才、推动科技进步、加快技术创新等目的,必须对单位内部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一般是通过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实现,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具体负责科研院所的各种事务。科研院所为保障各职能部门的正常运作,将会为其配备其所需办公用品、精密仪器、机器设备等各项不同类别的资产。各职能部门应对资产合理使用,并对资产的使用状况实施管理与监督。每个职能部门在对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时,均应根据各项资产的特点,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与保管均责任到人。同时,由于各职能部门可能由于科研任务的繁重或其他原因疏于对资产的管理,因此各科研院所还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由其专门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管与指导,从而为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保证。

  (四)受托管理部门

  除了设立“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即各级财政部门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所负责监管的科研院所资产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秉承成本效益原则、就近原则、效率原则将一部分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给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具体负责对科研院所资产的监督与管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委托管理制做出了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为充分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各资产受托管理部门及各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必须对三者在资产管理方面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委托管理制得以顺利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

三、科研院所“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作为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财政部及各级地方的财政厅、财政局等财政部门等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在整个科研院所“三级资产管理体系”中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因此,必须做好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对科研院所资产管理制度在内的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颁布。财政部作为财政法规制度的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强化宏观层面的把握,即能够根据国家整体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科研院所的特点,为科研院所制定、颁布包括资产取得、资产配置、资产保管、资产管理、资产核查、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在内的一系列较为全面的资产管理的制度;同时,为增强资产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财政部应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对具体操作程序、注意事项以及实施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为包括科研院所在内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应以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的取得、配置、使用、保管、管理等日常资产管理事项与国有资产核查、资产评估、出具统计报告、资产报废处置程序等特殊资产管理事项为研究对象,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并及时制定出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需要指出的是,科研单位资产管理是一个十分繁杂的工程,以仪器设备的取得为例,就包括单位采购取得、政府划拨、个人无偿捐赠、与企业共同使用、租赁其他单位等形式,每种不同的形式会计处理方法均有所不同。因此,财政部在为科研院所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时,可以会同教育部、农业部、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门,结合科研院所自身资产的特定,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措施,从而将科研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规范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