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分支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现状与优化建议论文

时间:2021-08-31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金融业要确保安全、高效、稳健地运行和发展,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依法防范和化解风险。县支行作为基层经营行,抓好法律事务工作更为重要和紧迫。

  一、当前县级支行法律事务工作现状

  (一)重视不够,机构尚未健全和完善,法务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虽有文件要求各支行在办公室配备法务人员,并且要求配备大专以上的法律专业或熟知法律知识的人员,但由于重视不够和缺乏符合条件的人员,有的支行法务人员设在办公室,有的设在信贷管理部或资产经营部,各行并未统一。法务室为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的下设机构,未能真正独立,没有独立的地位,法务人员全部是兼职,并且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机构人员是设立和配备了,但只是应付充数,仍为空架子,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能够胜任法律事务的专职人员。一方面,一些行不够重视本行法务员,在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中,不主动让法务员介入,法务员沾不上边,导致一些经营活动中存在法律隐患或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或是不信任本行法务员的能力,把法务员晾在一边,出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时,不论大小轻重缓急,直接去找外界援助,挫伤法务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同时大事小事都需要外界援助,不利于经营活动的保密工作,不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另一方面,由于办公室或其他科室本身就是人手少事务多,兼职的法务人员未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法和处理法律事务上,知识掌握不够深透,不够全面,业务生疏,对基本业务经营情况不了解,未能做到业务经营与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处理法律事务未能做到精练、熟达,不能胜任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再一方面,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没有制定和落实岗位责任制,权、责、利不对称,影响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法律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是人对法律规范的认知和认可程度,法律意识直接反映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程度,当员工法律意识较弱或者较淡薄,往往会忽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忽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忽视用法律维护本行的权益。目前,各支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仍时有因少数员工违法违规或被外部钻空子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

  (三)普法力度不够,员工法律知识较匮乏不高。普法包括参加社会上的普法和内部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培训。由于追求效益,实行减员增效,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员工重业务发展,轻于学习提高,一些支行为经营效益疲于奔命,对员工的学习和培训重视和投入不够。对社会上的普法持应付态度,流于形式,对本行内部的学习和培训又投入不够,员工对法律知识没有真正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普遍偏低。

  (四)支行无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权。所有案件需层层上报,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时甚至会延误时机导致损失。如目前县级支行经济纠纷案件需上报二级分行,标的大的需行文上报区分行。中间环节多、耗时长,管理行有时因时间人力不足,对资产保全、诉讼、执行的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定夺处置,有时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

  (五)诉讼不讲究效益,盲目诉讼,有时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二、做好支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建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以及加入WTO国际规则的要求,我国的法律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这就要求各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掌握法律、依法律办事,运用法律为业务经营保驾护航。一是要相应设立独立的法务室,配备 $%& 名专职法务人员。法务工作关系到各行大量资产和业务经营的维权问题,岗位职务相当重要,因此必须设立独立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务工作,围绕法务职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工作(包括学习增长知识和处理法务事项),全程为业务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在人员的配备上必须从严选取,法务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的法律专业学历,若无法律专业人员的可配其他大专以上学历的熟知法律知识的人员,并且法务员要求思维敏锐、思路清晰、具有一定的表达口才辩诉能力和写作能力,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本行的业务经营情况,具备这样的素质方能胜任法务工作。二是要提高法律岗位地位和待遇,完善法制机制,制订和落实职责制度。法务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应与其他科室同等地位编制,享有应有的职务待遇。围绕职能工作性质,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职权、责任,规定全行的重要经营活动(包括其他科室的职能工作)必须由法务员介入,由法务员出具法律意见书,负法律责任,否则出现法律问题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使法务员介入经营活动、全程为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制度化。如诉讼时效、担保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失效的责任划分,工作中不作为或违法违规造成损失,以及维权失败等法律问题的责任归属等。三是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务员的业务素质。法务员肩负维护经营行大量资产和经营活动重任,事关经营行的权益和声誉,因此法务员的能力和素质至关重要。法务员素质只有达到一定水准,方能为顺利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保障。法务员应高度树立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加强学习和锻炼,刻苦钻研,尤其是入世后的法律法规知识,围绕“细、专、精”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同时上级行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系统地组织学习和培训,推行考试执证上岗制度,鼓励员工参加全国司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多渠道强化法务员素质,以胜任法务工作的需要。

  (二)一手抓业务经营,一手抓法制建设,坚持“两手抓”.

  商业银行以追求效益为目的,而追求效益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为前提,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和保障,后者促进前者,在抓好业务经营的同时,应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工作。各支行要切实开展法制建设教育,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行的法律素质,在全行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员工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自觉性的增强,可规避或减少法律问题的发生,促进业务经营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系统法制队伍建设,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人才库。

  由于县支行法务室属新组建科室,一些行受人员条件的限制,其选配的法务员存在素质偏低的情况,因此上级行法务部门应对下级行的法务工作给予督促指导和帮助,使再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能在系统内部解决。既能减少外聘律师的费用,又有利于保密工作,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四)给予县级支行适当的诉讼授权,以利提高诉讼工作效率,利于紧急挽救风险损失。

  诉讼案件的层层上报,环节多、耗时长,往往会延误时间或贻误有利时机,不利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应给予县支行适当的诉讼授权, 50万元标的以下的应采取报备制,由县支行自行诉讼,报二级分行备案,或是简化报批手续。

  (五)依法收贷要讲究诉讼效益,促进综合效益的提高。

  对于县支行法律事务来说,涉及最多的也是重要的是依法收贷工作。由于一些呆滞、呆帐贷款往往是资不抵债,有的资产甚至与债务不足的差额很大,并且有的借款人已完全丧失收入来源,唯一只有是处置仅有的资产还款,其诉讼费也将得处置资产受偿,若以全部贷款为标的起诉,不仅贷款不能全额收回,还白白多支付诉讼费,而诉讼费的支付实质上是我们的贷款资产损失,因此,应根据实际资产情况,有选择地起诉与其资产价值相称的那部分贷款,剩余部分仍挂帐保持时效继续追偿,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开支。

  (六)依法收贷工作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

  依法维护权益是必要的,但对资不抵债的对象来说,由于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过高,企业无其它收入来源,耗费的还是企业的有限有效资产。因此,应针对各个对象情况,具体分析研究对策,区别对待,采取最为有效灵活可行的办法,最好是采取协商的方式,动员企业自行处置资产还贷(在我行的监控下),或是落实好合乎我行要求并有保障的还款付息计划,并能在实际中切实履行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采取依法起诉的对策。因为采取诉讼的方式不仅费用高,而且程序多耗时长,从效率上还是效益上均是不得已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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