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的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7月1日起,《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擅自占用永久性绿地、毁坏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赔偿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发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继摘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绿色名片”,并在苏北首家提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市。为巩固淮安生态成果,让群众安享宜人宜居宜业的美好环境,市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建立了主城区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并陆续确定钵池山公园等38块绿地为永久性绿地,总占地面积15236.85亩,约占主城区绿地面积16%。此举深得民心,永久性绿地近年来已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仅2015年就接待游客520万人次。
为进一步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去年,市人大常委会经市委同意,将《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及时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今年1月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网络、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不断进行完善。4月29日,该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予以批准通过。
《条例》共五章29条,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永久性绿地确定和公布的程序,明晰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管护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保护措施。同时,该条例还对永久性绿地内的禁止行为以及临时占用、调整和变更等程序作了具体规范,对违反永久性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的范围、幅度。
《条例》中的“永久”是相对的,因重大市政工程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绿地的,以政府名义提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调整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并且应当在调整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半径一公里范围内,按面积不减、品质不降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长苏表示,《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将我市保护永久性绿地的成熟做法和经验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加以完善,开启了我市“依法护绿”的'新时代。
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夏鸣对《条例》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该条例既具有地方特色,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为今后这一领域的立法提供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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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2016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第七条市、县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每三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
县域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拟定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划定永久性绿地界址。
在规划编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类永久性绿地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实施规划控制,促进整体协调。
第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